從40余份判決中談燃氣企業在居民戶內燃氣爆炸事故中的賠償責任
- 2020-03-06 17:51:00
- 博燃網微信公眾號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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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戶內燃氣事故及其后需責任承擔一直是燃氣企業所關注的重點,并且由于涉及“弱勢”的民眾權益,在之前的許多法院判決中,其實對燃氣企業都不大公平。但在最近的各種判決中其實可以發現,“依照過錯來劃分責任”成為了法院裁判此類案件的共識,我們樂見這種情況的發生。但隨之而來的,則是燃氣企業要在今后的經營過程中重視安全、履行好入戶安檢義務,要保存好相關證據。
在居民戶內燃氣爆炸事故中,燃氣企業為何承擔責任、如何承擔、又如何減免責任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圍繞這些問題,本文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隨機選取了近4年的40份終審裁判文書作為分析藍本,初步得出以下結論:一是燃氣企業應承擔按份責任。二是按份責任的比例不易劃分。三是燃氣企業容易承擔賠償責任。四是燃氣企業履行好入戶安檢義務可減免責任。五是燃氣企業不是戶內燃氣設施的管理主體。六是燃氣企業不應承擔高度危險責任。
一燃氣企業應承擔按份責任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居民戶內燃氣爆炸事故是由多重原因相互作用而引發的。雖然是由多重原因造成的,但侵權行為人之間缺乏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只是在偶然的狀況下共同引發的。所以,戶內燃氣爆炸事故應當是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在實務之中,侵權行為人可能包括燃氣企業、居民用戶、相鄰方、燃氣具銷售方、出租方、承租方等主體。《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可知,在戶內燃氣爆炸事故之中,各個侵權主體應當按照責任大小分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即按份責任。通過對40份終審裁判文書分析來看,燃氣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有11起案例,承擔賠償責任的有29起案例。在這29起案例之中,燃氣企業承擔的全部是按份責任,責任比例在10%-80%之間。
對于燃氣企業來說,應最大程度的避免承擔連帶責任,否則,將會大幅度增加賠償責任的范圍。在訴訟中,居民用戶在提起訴訟之時,一般會要求燃氣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以保證自身債權的最大實現程度。從訴訟策略的角度來說,居民用戶以連帶責任提起訴訟并無問題,但燃氣企業應當引起重視。
二按份責任的比例不易劃分
正如上文所述,燃氣爆炸事故中的賠償責任應當是按份責任,即各個侵權行為人需要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來承擔具體的責任比例。在確定責任比例之前,需要先確定各自責任大小。但是在法律上,對于如何判定責任大小則存在著不確定性,這主要是因為缺乏一個統一的裁判標準。在司法實務之中,關于責任大小判斷的問題,則需要主審法官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作用力大小等多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判定責任大小,并在此基礎之上明確責任比例。此也就意味著主審法官享有比較寬泛的自由裁量權。
正是因為主審法官享有比較寬泛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其所作的有關責任比例的分配,在很多時候,雖然不合理,但并不違法。對此,燃氣企業應當引起足夠重視。例如,同樣是燃氣企業未能履行入戶安檢義務,居民用戶正好都因為不明原因燃氣泄漏而發生爆炸事故,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終127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燃氣企業只需要承擔15%的賠償責任,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終817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燃氣企業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三燃氣企業容易承擔賠償責任
從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的角度來說,相對于居民用戶,燃氣企業則顯得要強的多。所以,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居民用戶會想方設法地讓燃氣企業承擔更多更高的賠償責任,而一些人民法院也會有意無意的傾向于保護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居民用戶,寄希望于燃氣企業能夠履行更多的社會責任。這雖然保護了居民用戶的利益,但對燃氣企業來說卻是不公平的,同時也不利于居民用戶切實擔負起戶內燃氣設施的管理主體責任,也不利于從根本上杜絕戶內爆燃事故的發生。
在司法實務之中,燃氣企業被判決過高賠償的案例俯拾即是。例如,在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魯08民終3600號民事判決書中,居民戶內膠管因為老鼠咬破漏氣,燃氣遇明火后造成爆炸。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燃氣企業未履行入戶安檢義務為由,判決燃氣企業承擔40%的賠償責任。又例如,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民終1831號民事判決書中,戶內燃氣因不明原因泄漏并發生爆炸,人民法院以燃氣企業未能履行入戶安檢為由,判決燃氣企業承擔70%的賠償責任。應當說,上述判決是值得商榷的。
在此處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燃氣企業容易承擔賠償責任,并不意味著燃氣企業一定會承擔賠償責任。在被統計的40份裁判文書中,燃氣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有11起,占到總數的27.5%。
三燃氣企業履行好入戶安檢義務可減免責任
通過對40份終審裁判文書分析來看,燃氣企業是否能夠切實履行入戶安檢義務,對于減輕、免除賠償責任來說至關重要。燃氣企業如果切實履行了入戶安檢義務,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提出整改方案,那么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減免賠償責任。反之,則相反。對此,我們可以從下列兩組數據加以佐證:
第一組:燃氣企業因未能切實履行入戶安檢義務而承擔賠償責任的有21起案例,占到總數的52.5%。
第二組:燃氣企業因切實履行入戶安檢義務而完全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有5起案例,占到不承擔賠償責任11起案例中的45.5%。
對于入戶安檢義務,燃氣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入戶安檢是確保用戶戶內燃氣設施安全正常運行的有效途徑,但不是主要途徑,更不是唯一途徑。二是入戶安檢義務不能等同于管理責任。戶內燃氣設施的管理責任主體應當是居民用戶。三是燃氣企業違反入戶安檢義務,賠償責任在10%-40%之間較為合理,超過此比例則可能有失公允,混淆主次矛盾。四是燃氣企業履行入戶安檢義務,不僅體現于行動之上,還體現于書面材料之上,以確保一旦發生訴訟,燃氣企業能夠證明自身已經切實履行入戶安檢義務。否則,可能會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例如,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終12767號民事判決書中,因燃氣企業未能舉證證明已切實履行入戶安檢義務,最終人民法院判決燃氣企業承擔15%的賠償責任。五是對于到訪不遇,燃氣企業應當謹慎對待。在必要之時,可以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備。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01民終15904號民事判決書中,燃氣企業在遇到到訪不遇之時,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備,后人民法院判決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民再240號民事判決書中,燃氣企業以到訪不遇為由進行抗辯,最終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五燃氣企業不是戶內燃氣設施的管理主體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的責任。”據此可知,燃氣企業是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燃氣設施的管理責任主體和風險責任主體。本條雖然未能明確規定居民用戶是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內燃氣設施的管理責任主體和風險責任主體,但是很多地方燃氣管理條例卻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例如,《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管道燃氣計量表在戶內的,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護、更新和管理;計量表后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維護、更新費用,由燃氣用戶承擔。計量表在戶外的,戶內第一道閥門及閥門前的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護、更新和管理;戶內第一道閥門后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維護、更新費用,由燃氣用戶承擔。”
戶內燃氣設施屬于業主專有部分,其管理責任主體應當是居民用戶。居民用戶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責任,落實高度注意義務,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則,杜絕戶內燃氣爆炸事故的發生。與此同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27條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即“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命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居民用戶一旦因為未能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責任而引發爆炸事故,那么居民用戶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燃氣企業如未能充分履行入戶安檢義務,則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六燃氣企業不應承擔高度危險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72條規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本條即是對高度危險責任的規定。燃氣企業一旦被判定承擔高度危險責任,那么就需要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將大幅度增加。例如,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遼01民終8652號民事判決書中,戶內燃氣設施存在私接亂改、使用非專用軟管、軟管老化、缺少管卡、連接三通等情形,但人民法院認為燃氣企業應當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最終判決燃氣企業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實質上,在戶內燃氣爆炸事故之中,燃氣企業不應當高度危險責任,其承擔的只能是過錯責任,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燃氣企業不是戶內燃氣設施的占有人或使用人,故不可能承擔高度危險責任。《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據此可知,戶內燃氣設施的產權歸屬于居民用戶。第二,燃氣企業不是戶內燃氣設施的管理責任主體,管理責任主體是居民用戶。燃氣企業所負擔的入戶安檢義務、用氣安全指導義務并不能等同于管理責任。第三,居民用戶對戶內燃氣設施享有足夠的控制能力,有條件實施各項安全管理職責。如使用符合條件的燃氣具、保持廚房衛生防止鼠咬、配合燃氣企業的入戶安檢等等。第四,戶內使用中的燃氣未達到高度危險的程度。在現有的科學技術手段之下,居民用戶只要規范使用,安全性能夠得到有效保障。第五,燃氣在使用過程中,絕對不是在作業過程中。有些法院錯誤的認為,居民用戶使用燃氣的過程,也是燃氣企業作業的過程。
在40份生效裁判文書中,有7例案件涉及到燃氣企業是否承擔高度危險責任的問題。其中,人民法院支持的,有2起案例,占涉案總數的29%;人民法院不支持的,有5起案例,占涉案總數的71%。據此可知,在司法實務之中,多數人民法院也認為燃氣企業不應當承擔高度危險責任。例如,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民終176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高度危險是指按照現有的技術發展水平,不能完全控制有效防止的致損風險。燃氣雖然屬于易燃易爆品,但是作為家用天然氣,只要按照相關規定正常使用,就能有效控制和預防事故的發生,不具有高度危險性,故本案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72條的法律規定。”與此同時,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終字第233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燃氣雖然屬于易燃易爆品,但是作為家用天然氣,只要按照相關規定正常使用,就能控制和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不具有高度危險性,且本案中的燃氣爆炸事故的發生也并非燃氣公司在作業過程中,故本案不適用高度危險作業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在居民戶內燃氣爆炸事故中,燃氣企業一方面需要采取切實措施杜絕爆炸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也需要熟知賠償責任的特點,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沱東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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